无障碍阅读|微信 | 智能问答 | 登录 | 注册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业务板块>畜牧兽医
动物防疫法实用问答:生产经营者承担哪些无害化处理责任?
信息来源:《动物防疫法实用问答》 | 发布时间:2022-08-09 17:10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因此,上述生产经营者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携带病原微生物,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疫病扩散蔓延,如不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存在较的动物疫病传播隐患,应及时依法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动、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打印|关闭
 
   
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屈原路41号(小北门内) 联系电话:0716-8466881 邮编:434020  网站地图
鄂公网安备 42100302000016号 鄂ICP备05028271 网站标识码:4210000013 技术支持:荆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