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以及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多由于畜禽标识缺失,难以追溯查找、确认货主。同时,如果由单一部门组织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和追溯,既没有职能职责支撑,又缺乏有效手段,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明确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死亡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