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
(第五章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 共三条)
第五章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
第二十七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关于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易感动物产品的检疫程序。
本条对原办法中第三十四条进行修改,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检疫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调整为“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相关易感动物产品的检疫实施主体是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易感动物产品指定检疫的地点,这些地点应当予以公布,指定地点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这些易感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