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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第二十八条
信息来源:《动物检疫监督有关规章解析》 | 发布时间:2026-07-28 08:33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

(第六章 官方兽医 共七条)

第六章  官方兽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

(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

(三)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官方兽医应符合条件的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明确国家建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并授权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官方兽医是实施动物检疫工作的主力军。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根据2021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授权,统筹考虑各地官方兽医队伍管理和动物检疫工作实际情况,在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时从机构编制、从事工作、学历职称、工作年限、培训考核等方面确定了官方兽医应具备的条件。

在编人员。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检疫。因此,官方兽医应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工作人员。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相关机构(如乡镇兽医站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单位)中从事动物检疫的在编人员,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应纳入官方兽医队伍。

在岗人员。在编人员中,只有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才具备官方兽医条件,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等不得纳入官方兽医队伍。

符合职称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动物检疫工作专业性较强,需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实施以确保工作质量和水平。官方兽医应具备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

符合培训考核相关要求。官方兽医上岗前必须经过一定学时的岗前培训,全面学习掌握动物检疫相关知识,提高实际操作能力,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动物检疫工作;在岗官方兽医每年也要按要求参加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综合素质,完善知识结构,补齐知识技能短板,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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