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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第二十九条
信息来源:《动物检疫监督有关规章解析》 | 发布时间:2026-07-29 08:09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

(第六章 官方兽医 共七条)

第六章  官方兽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

官方兽医证的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官方兽医确认和任命程序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官方兽医确认程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官方兽医条件要求,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筛选拟任命官方兽医的人员,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官方兽医任命建议;经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报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拟任命官方兽医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和统一编号,并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款规定官方兽医任命程序。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官方兽医任命部门,应遵循“谁使用、谁任命”原则,即官方兽医在省、市、县的哪一级工作,就由哪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

第三款是关于官方兽医证的规定。农业农村部将统一规定官方兽医证的格式。官方兽医证应载明官方兽医的姓名、单位、编号等信息。官方兽医在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时应持证件,严格规范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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