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微信 | 智能问答 | 登录 | 注册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业务板块>畜牧兽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第三十条
信息来源:《动物检疫监督有关规章解析》 | 发布时间:2026-07-29 08:14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

(第六章 官方兽医 共七条)

第六章  官方兽医

第三十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官方兽医证管理措施的规定。

官方兽医证是官方兽医身份的重要凭证,在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证明身份。

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有可能破坏国家动物检疫工作秩序,必须严格禁止。官方兽医应当妥善保管其官方兽医证,不得将其依法取得的官方兽医证转借给他人。


打印|关闭
 
   
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版权所有 地址:荆州市沙市区园林路91号2号楼 联系电话:0716-8466881 邮编:434020  网站地图
鄂公网安备 42100302000016号 鄂ICP备05028271 网站标识码:4210000013 技术支持:荆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