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
(第六章 官方兽医 共七条)
第六章 官方兽医
第三十二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协检人员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条是在原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引入“协检人员”的概念,明确协检人员工作范围;二是增加了“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授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协检人员管理要求。
动物检疫包括申报受理、材料核查、现场核查、出具证明等多个环节,还具有检疫范围广、检疫对象复杂、专业技术性强、检疫程序严格等工作特点,如检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检疫规程规定、强制免疫实施情况、动物临床健康状况、畜禽标识佩戴情况、相关疫病实验室检测情况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求指定符合条件的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对本条理解把握时应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协检人员仅从事辅助工作。协检人员可以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相关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主要从事技术性辅助工作,不能取代官方兽医,不能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是协检人员管理办法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考虑到我国畜禽养殖总量大、养殖单元多,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情况不同,根据本办法规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本省域兽医机构队伍情况、官方兽医和协检人员情况、动物养殖状况、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等,确定协检人员应符合的条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协检人员管理办法,既符合协检人员管理实际,也便于地方具体操作。
协检人员不包括《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