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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第四十四条
信息来源:《动物检疫监督有关规章解析》 | 发布时间:2026-09-29 14:4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

(第八章 监督管理 共九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动物补检合格条件的规定。

本条对原办法第四十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于补检动物合格的条件进一步细化,新增款项“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将“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修改为“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一是农业农村部明确需要佩戴畜禽标识的动物,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二是按照正常的产地申报检疫要求,需要货主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三是补检动物临床检查健康;四是如果动物没有佩戴畜禽标识、佩戴不规范或者检疫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但动物临床检查健康,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的,也可以出具检疫证明。

如此修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严格补检标准。补检既是降低管理相对人损失、避免资源浪费的措施,也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惩戒性特征。因此,补检的标准必须严于检疫的标准。这样才能体现出对逃避检疫违法行为的惩戒,避免个别生产经营主体钻法律漏洞,故意逃避检疫的情况出现。通常情况下,官方兽医无法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来源、免疫、启运地疫病风险等信息进行详细了解,无法全面掌握相关动物疫病状况,如果不规定更加严格的补检措施,提高动物疫病发生风险,也增加官方兽医的履职风险。这些实际情况,也要求严格补检标准制定。

2.明确细化检测要求。对补检动物进行实验室检测,本办法修订前后均有规定。原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实践中,各地对该项内容争议很大,由于规定比较原则,对何时需要进行检测,以及检测内容、检测机构、申请主体、检测费用等方面未做细致说明,导致各地理解各不相同,差异较大,实际工作中该项规定很难完全执行到位。本办法修订时充分考虑上述问题,在保留补检动物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基本要求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对具体内容进行合理修改。本办法修订后,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根据此规定,只有当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第一项)或者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第二项)时,才需要提供实验室检测报告,如果畜禽标识和检疫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则不需要提供检测报告;修订后,提供检测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货主,时间是七日内,检测对象范围根据检疫规程规定执行。较之修订前,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相对人提供检测报告的主体责任,也便于操作执行,能够保证有关要求落实落地,更能充分发挥补检的作用,更符合当前补检工作实际,可以有效降低动物疫病传播、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和工作人员履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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