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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第四十五条
信息来源:《动物检疫监督有关规章解析》 | 发布时间:2026-09-29 14:57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

(第八章 监督管理 共九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补检的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二)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三)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关于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补检条件的规定。

本条对原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于可以补检合格的动物产品的条件进一步细化,对于可以补检的动物产品删除了“骨”;将“按有关规定重新消毒”修改为“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将“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修改为“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原则上,单独的动物产品因为供体动物的养殖、屠宰、健康状况等均不明确,难以开展检疫工作。但是,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可以实施严格的消毒,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微生物。因此本办法规定了对上述动物产品的补检条件。一是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二是按照规定进行消毒;三是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本条第三项规定,“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进一步明确了检测报告的提供主体、时间、检测内容等事项,较之修订前,修订后的规定更加具体,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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