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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荆州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0-07-02 09:45

荆州区、沙市区科技局,荆州开发区高新局,纪南文旅区经发局,荆州高新区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日

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科技计划项目效益,根据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荆州市市级科技计划中安排,由荆州市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内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资助主要采用后补助、奖励方式。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市财政投入为主的后补助项目。用于组织管理、申报和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与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采取归口管理原则,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及高校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评审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1.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2.建设、维护专家库;

3.发布项目申报、立项、验收通知;

4.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5.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是:

1.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协助市科技局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配合推进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

2.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3.严格保守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1.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绩效目标表、任务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按期配合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5.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4个环节。项目立项包括评审、审批、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5个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局官方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发布次年申报指南,其中指南发布日期到项目申报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45天。

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准备相关材料,并填报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推荐。市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由归口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荆州市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含由市民政局登记的社团组织);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良好信誉度。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后,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局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确定年度计划项目并编制经费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行文上报市政府,按市政府批示,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2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以项目申报时间为项目起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与检查采取日常沟通、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

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

(四)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

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及统计调查表;

(三)接受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收并配合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独立评审员对项目进行的验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纳入承担单位的信用体系。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组织实施。具备现场验收条件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方式。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和项目绩效目标表确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技术路线与关键技术、创新点与知识产权、应用情况与效益、经费筹措与使用等,做出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验收基本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预计项目在任务书实施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经归口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后,在市科技局备案。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延期不超过12个月。

(二)市科技局审查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后,组织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财务审计专家不少于4人组成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评审验收意见,作出验收“通过”或“不通过”结论,验收通过的发放结题证书。

第二十七条 拨付项目经费。根据专家组按百分制打分的结果,评分在80分及以上的拨付100%项目经费,评分在70分至80分(含70分不含80分)的拨付80%项目经费,评分在60分至70分(含60分不含70分)的拨付70%项目经费,评分在60分以下的,视为验收“不通过”,不拨付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作为后补助科技研发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统筹用于科技研发活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任务书约定,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技术指标达不到、或者偏离很大;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仍未完成任务,事先又未作说明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申请终止结题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或实施期限到期后的3个月内,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经归口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经费不再拨付。

第三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通知之日起半年内进行整改并再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五年内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也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评审机构、验收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评审论证、绩效评价、检查、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并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市科技局应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形成的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开发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立项、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应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项目督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的处罚,严重者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使项目不能按任务书规定实施;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三)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回避制度、监督制度。

(一)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二)监督制度。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项目管理全程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必须遵守保密规定,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专家资格,从专家库删除,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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