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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 民法典百问百答——侵权责任编
信息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2-07-25 09:14


七、侵权责任编
问:参加学校组织的夏令营、素质拓展培训发生意外,这种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责任?
原则上责任自担。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问:发生车祸肇事方想逃跑,受害人将对方钥匙强行夺过来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答:合法的。为更加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机关的执法压力,民法典特别规定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老苏请来的保姆小蔡在工作中受伤,老苏是否应该给予赔偿?
答:根据老苏、小蔡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甲故意撕毁乙和亡妻的唯一合影,造成乙严重精神损害,乙可以请求赔偿吗?
答:乙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不良营销号,抄袭甲的内容,造成甲实际损害1000元,甲只能要求不良营销号赔付1000元吗?
答:不是的。根据民法典规范,“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即不限于实际损害金额大的赔偿。

问:甲被精神病患者打伤,甲应该向谁索赔?
答:甲应该向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索赔,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问:在上述例中,如果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推诿扯皮,辩称已将监护责任委托给精神病院的,甲应该怎么维权?
答:甲仍可继续向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进行索赔,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醉汉摔坏甲的手机,辩称自己喝醉了没有意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甲应该怎么做?
答:甲仍可以向醉汉进行索赔,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甲在微博上发现乙对自己的恶意诽谤,于是搜集证据后实名向微博的工作人员要求删除不实诽谤,工作人员置之不理,谣言愈演愈烈,甲该向谁追责?
答:甲可向乙追责;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要求微博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问:老奶奶在逛商场时踩到地上的水,滑倒摔断了小腿。老奶奶可以向商场索赔吗?
答:老奶奶可以向商场索赔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甲购买A车,结果A车因存在缺陷而被召回。运输回A车产生的费用,甲可以要求由销售商承担吗?
答:不仅可以,还能要求销售商承担其他必要支出。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据投入流通发现存在缺陷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问:甲驾驶失误致乙的车辆报废,甲应该如何向乙赔付?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问:甲因患糖尿病去医院就诊,因医院泄露甲的信息,次日便有药贩找上门向其推销低价胰岛素。甲应该怎么办?
答:甲可以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甲整容失败以医院未提前告知风险向医院索赔,医院辩称整容自然有风险,无需告诉,拒绝赔偿。医院应当赔偿吗?
答: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甲在小区遛弯,被乙养的未牵绳子的小型狗咬伤,甲应该如何维权?
答:甲可以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无过错责任)

问:在上例中,如果是因甲故意激怒小狗,被狗咬伤,乙能免责吗?
答:可以减轻乙的责任,但不能免责。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问:甲在小区遛弯,被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咬伤,甲应该如何维权?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问:甲在小区遛弯经过2号楼的时候,被扔下的垃圾砸伤了,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他应该找谁索赔?
答:可以找2号楼的住户补偿;并要求小区物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问:甲眼睛受伤立刻前往医院就诊,由于医生拖延,最终导致甲右眼视力永久性下降,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甲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甲明知乙为未成年人还借汽车给他开,乙由于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甲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需要承担,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甲搭配朋友乙的顺风车回家,因朋友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甲有权要求朋友乙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在“好意同乘”情形下,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责任,但应当减轻乙的责任,除非乙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问:甲因为感冒去医院开药,却莫名其妙被进行了全身体检,仅检测费就高达3000元,医疗人员是否违法?
答:医务人员行为违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问:上游化工厂排污致甲鱼塘内鱼苗全部死亡,甲可否向其要求大于实际损失金额的赔偿?
答:民法典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即不限于实际损失金额的赔偿。

问:甲被流浪狗咬伤,经多方打听,该狗为乙所遗弃,甲可以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问:祸从天降,甲路过一栋大楼时,被乙阳台一花盆砸伤,甲可以向谁要求损害赔偿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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