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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终于有定论
信息来源:今日头条 | 发布时间:2023-03-16 14:25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尤其是在农村,经常会遇到征地拆迁等情况。因为女儿已经嫁出去,所以娘家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外嫁女儿身份拿不到任何的补偿。又或是男子户口迁移到女方家中,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同样拿不到拆迁补偿。而村里的理由都是同一个,那就是”外嫁女“”入赘婿“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享受。

由于我国农村目前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才可以享受村内的各种福利待遇,征地拆迁亦是如此。毕竟目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是直接决定是否能获得征地补偿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亮相,其中草案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法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做了定义。

同时,第十八条,对于成员资格的丧失也规定了情形,具体如下: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四)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

(五)自愿退出的;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下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或者经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

当今农村很多人都走出村里,有的因子女上学、有的选择在城市定居以及工作,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在农村,甚至有的结婚后离婚,那么这类人的身份又该如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九条也规定了农村不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形,根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因此丧失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了更清晰的认定,但是,目前该法处于草案的阶段,距离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期间,村委会不予确认村民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又该如何救济呢?

根据相关司法判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在村委会不予确认当事人为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街道办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其行政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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