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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省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04-17 14:57

一、宜昌市枝江市谭某某等人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3月,枝江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某仓库 内有人涉嫌经营假兽药。枝江市农业农村局坚持跨区域、跨部门 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实现市县两级联动执法,践行“一地发现, 全市联打”,迅速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部门提前介入, 集中研判,指明方向,成立专案小组,开展联合侦查。现场查获 没有兽药批准文号、依法应当按假兽药处理的兽药205种,共16.16万袋,当事人谭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枝江市农业农 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枝江市公安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省、市、 县三级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强化严管严控,加强密切协作,践行 联合会商研判办案工作机制,截至目前,专案组查明当事人销售 的涉案兽药来自广西、四川、重庆等 31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 32家兽药企业、18个经销商,货值金额达3000余万元。2023年8月以来,枝江市公安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了3次集中收 网行动,捣毁制假场所 1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目前案件 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湖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肥料)案

2023年6月14日,恩施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湖北某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碳氢核肥有质量问题。市农业综合执法 大队迅速展开调查,初步核实:该公司销售的碳氢核肥系列是一 种水溶性叶面肥,分别标称碳氢核肥“金藻门”“绿藻门”“红 藻门”“蓝藻门”“硅藻门”,登记证号为农肥(2018)准字9005号,执行标准NY1429-2010,技术指标:氨基酸≥100g/L、fe+Zn+B≥20g/L,规格为100ml/瓶,商标为“煦丰®”,标称总 研发商:北京东伦凯国际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总制造商:北京金 龙源科技有限公司,总营运商:山东碳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种不同藻门碳氢核肥均无生产日期,其产品名称、适用范围均与 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经抽样送检,检测结果均不合格。经立案 调查,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间,该公司采用网络、代理、 会议营销、实验示范、专家指导、签订协议等订单农业模式,先 后向恩施、武汉、十堰、孝感、黄石等地区销售“碳氢核肥”肥 料价值约 100万元。该批产品既无农作物生长的主要营养成分, 又不具备农药的杀虫功能,农户按该公司“不施肥、不打农药” 的技术要求使用后,农作物严重减产,经济损失巨大。2023年8月2日,恩施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市公安局,公安局于8月9日立案,侦查人员多次赴北京、山东和省内 其他相关市县进一步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9月20日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刑事拘留,10月26日经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三、湖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5月,省农业农村厅接到群众举报,称农资市场上 销售的“黄丝占”“华占王”“航天华占”等商品名水稻种子审 定编号均为鄂审稻 2004010(标签品种名称:鄂中5号),疑似 假种子。省农业农村厅立即对上述种子进行市场摸排、抽样检测、 产品确认和田间叶片检测,检测结果均表明上述种子或叶片样品 与对照样品“鄂中 5号”为不同品种,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经立案调查,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当事人生产经营 假“鄂中 5号”水稻种子共计12800斤,售价2.7元/斤至3.2元/斤不等,货值金额36340元,其中主动召回水稻种子1000斤,共获销售收入33140元。经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首先应当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 调查,主动召回部分涉案种子,并且没有造成农户生产损失,符 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不予吊销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2023年11月29日,省农业农村厅对当事人作出“没 收违法所得 33140元,并处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计472420元, 罚没款合计 5055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宜昌市远安县胡某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9月14日,宜昌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向远安县农业 综合执法大队反馈线索:7月26日,在全市联动实战演练—农 资产品线索专项排查行动中,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监督抽查 辖区内胡某某经营的规格为 25克/袋的30%胺鲜·乙烯利可溶液 剂,经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当阳市 某农资公司配送中心采购该批次涉案农药,货值金额为2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以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 21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 币 200元;罚款人民币2500元。

五、黄石市大冶市某中药材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农药案

2023年5月,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市12345热线平台交 办单,反映某中药材有限公司出售的用康牌防蚊喷雾无农药三 证,属于假农药。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于 2022年生产并销售了200瓶用康牌防蚊喷雾,价格0.7元/瓶,货值金额140元,并未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2023年6月,当事人向大冶市农业农村 局陈述申辩,称其将已出售的防蚊喷雾召回了 147瓶,请求减轻 处罚。7月,大冶市农业农村局经集体讨论,认定当事人属初次 违法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召回了违法生产的防蚊喷雾产品,及时消除影响,减轻了危害后果,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的用康牌植物精油防蚊喷雾147瓶和 违法所得 14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孝感市安陆市侯某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3年3月1日,安陆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 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中,检查发现侯某某门店柜台摆放及库存的玉 米种子“天玉 3000”,该品种适宜种植区不含湖北。随后执法 人员对侯某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当事人于 2022年12月15日通 过业务员杨某某从四川福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50袋玉米 种子“天玉 3000”,已售出12袋,销售金额192元。4月10日, 当事人联系购种方召回已销售的 12袋玉米种子“天玉3000”(1kg/袋),并将货款(192元)退还给购种农户。当事人销售 玉米种子“天玉 3000”虽经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不含湖北, 在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 区域外销售,涉嫌违法。安陆市农业农村局于 3月6日对侯某进 行立案调查,因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处理,没有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其从轻处罚。5月9日,安陆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50袋‘天玉3000’玉米 种子,罚款人民币 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襄阳某兽药经营部经营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案

2023年4月18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襄州区 古驿唐某某兽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店内发现 10袋“促孕多仔 宝”和 200袋“内外虫杀绝”饲料产品,均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经询问,该兽药店负责人唐某某称两种饲料产品是从襄阳某兽药 经营部购进的。执法人员随后对襄阳某兽药经营部进行检查,提 取“内外虫杀绝”“促孕多仔宝”购货单据各 1张,销售单据共7张, 核实该兽药经营部共销售“促孕多仔宝”60袋,销售单价10元/袋,销售收入600元;销售“内外虫杀绝”800袋,销售单价0.25元/袋,销售收入200元。其中,襄州区古驿唐某某兽药店从当 事人处购进 10袋“促孕多仔宝”和200袋“内外虫杀绝”,其他饲 料已全部由当事人自行销售完毕。2023年4月26日,襄阳市农 业农村局立案,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 得 人 民 币 捌 佰 元 整 ( ¥ 800.00) , 罚 款 人 民 币 叁 仟 元 整 (¥3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潜江市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9月23日接群众举报,潜江市某公司涉嫌经营劣质 农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 2023年9月3日销售劣质农药苏 云.茚虫威1瓶、戊唑醇8袋,导致2.4亩水稻绝收。9月18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查获过期农药甲氨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4袋,氟氯氰菊酯270瓶。当事人销售劣质农药违法所得50元, 劣质农药货值金额 1456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造成较大农业 生产损失,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湖北省农 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 得 50元;没收劣质农药甲氨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4袋,氟氯氰菊 酯 270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咸宁市赤壁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肥料案

2023年5月8日,赤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3年赤壁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对当事人经营的肥料 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第三方机构检验,“养田®”大量元素水溶 肥、“芭田®铂金”中量元素水溶肥和“金临门®”含氨基酸水溶肥3个产品检测结果不合格。2023年7月17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 下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和申请复 检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立案调查,以上3种 涉案肥料货值共计 10500元,销售收入共计5130元。依据《肥 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赤壁市农业农村局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陆仟壹佰元整(¥6100元)。

十、山东某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3年5月11日,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对生猪养殖户刘某使 用的“乳猪浓缩饲料 极速 151”饲料进行监督抽检,经第三方检测 机构检测不合格。经立案调查,该饲料由山东某农牧集团有限公 司生产,生产日期为 2023年4月24日,该公司在恩施州境内经 营的该批次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总计 1吨,货值金额6200元。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参 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恩施州农业农 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6200元,并处罚款11000元”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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